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来源:ACRYREX® PMMA 发布时间:2024-07-01 13:45:10
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一般事故。为充分的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现曝光一批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3年6月11日,龙湾区海滨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危化品仓库储存聚氨酯粘合剂、聚氨酯漆稀释剂(聚氨酯粘合剂的主要成分:丁酮、丙酮、 碳酸二甲酯,聚氨酯漆稀释剂的主要成分:乙酸乙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丁酮、丙酮、碳酸二甲酯、乙酸乙酯分别在目录内的236、 137、2110、2651号,聚氨酯粘合剂、聚氨酯漆稀释剂属于危化品),但其危化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防爆排风、防爆灯等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8月28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海滨某五金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液化石油气供气间未与其他区域进行独立的防火分隔,现场未采取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根据《危化品目录》(2015年版),丁烷列在该目录内的2778 号,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市龙湾海滨某五金加工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9月13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某溶解乙炔气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检测站爆炸区域内有不防爆电器”等10条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市龙湾某溶解乙炔气厂(普通合伙)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储存乙炔未采取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9月13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液体防流散安全措施等4项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储存树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9月8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龙湾区永兴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油漆,松香水等危险物品进行喷漆作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使用油漆,松香水危险物品进行喷漆作业未采取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7月31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1、喷漆间2内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不防爆照明灯、电线内电线套管不符合防爆要求,防尘水泵电机套管断裂,可燃气体探测器没有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器未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3、喷漆间1 旁边的油漆稀释剂临时储存场所与其它场所未采用防火墙隔离;4、危化品中间仓库与其它场所未采用防火墙隔开,储存量超量,内部无通道,与固体活性混存。根据《危化品目录》(2015年版),油漆列在该目录内的2828号,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各1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某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7月19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阀门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1、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门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2、气瓶间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盐酸仓库未设置防流散设施、地面未采取防腐蚀措施等8项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发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某丰阀门厂(普通合伙)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7月7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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